1. 2025-12-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5〕16号
  2. 2023-12-2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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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28-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3〕31号.pdf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制订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31号。

本意见针对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用地长期存在的范围不清、期限失控、复垦不到位问题,明确临时用地“临时性、可恢复性”的认定底线,以“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为原则,从范围界定、使用条件与期限、申请审批、到期复垦到监督管理作出全流程规定。

范围与准入红线

临时用地限定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三类临时使用土地,须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且使用后可恢复原地类。与项目无关或无法恢复的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使用。选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优质耕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的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不得以临时用地规避正式用地手续。

期限与审批

使用期限不超过主体项目可研批复工期,一般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不超过四年。主体项目工期长于批准期限或超期未竣工的,可重新办理一次,继续使用一般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须报区政府同意并报市规划资源部门备案。申请主体为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可书面委托施工单位办理,复垦义务由建设单位承担,可在施工协议中约定施工单位责任。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用地审批及具备条件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一并申请、一并出文;涉及林地、耕地、水面混合的,由区规划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审批后统一出文。

复垦与到期管理

使用人须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超面积、超期限,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不可抗力可申请延长一次,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再延。复垦方案报告书应于期满前六个月编制并报审,预存复垦费不足的及时补足。期满原则上恢复为占用时原地类,已办农转用或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可不再恢复为耕地。期满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罚,由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代为复垦。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且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监督与备案

临时用地纳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和本市管理系统上图入库,仅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纳入,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临时使用不纳入。日常监管、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系统中无审批信息的不予认可。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在批准后及复垦验收后按规定时限上传备案,逾期未备案视作未完成复垦。区域内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复垦总规模达到应复垦总规模一定比例的,属地区政府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并整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3〕3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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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3〕3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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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办规〔2023〕3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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