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7-31 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财政厅《林业项目管理办法》苏林规〔2026〕1号
  2. 2026-06-02 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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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31-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财政厅《林业项目管理办法》苏林规〔2026〕1号.pdf

2026年7月31日,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林业项目管理,印发《林业项目管理办法》苏林规〔2026〕1号。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由林业部门归口管理、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林业项目,围绕项目库、实施方案、招标采购、验收、监督与绩效等环节建立全流程管理规则,并明确省、市县林业与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边界。

职责与项目库管理

省级林业部门负责制度制定、项目库建设及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资金下达与绩效管理。市县林业部门组织申报、批复实施方案、验收和绩效自评,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监督执行。项目库每年集中审批,入库项目有效期三年,前期无实质进展、条件重大变化或三年内未执行的项目应移出。

实施与资金约束

当年下达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一年,省级资金当年执行率未达80%的地区或类别,下一年度扣减支持规模或暂停申报。项目实施方案实行"一项一批复",50万元以下可备案;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资金调整超10%须报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批,低于该比例及零星支出备案,终止项目视原因清算或全额退回资金。

采购、验收与监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达到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按内控制度采购。项目完成后由林业部门组织验收,使用省级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报告,验收组不少于3人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未来资金安排、项目立项和政策调整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市县林业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财政厅《林业项目管理办法》苏林规〔2026〕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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