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并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水平,制定《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2026-09-11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2025-11-14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本决定统筹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明确赔偿权利人及指定部门职责分工,规范线索筛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修复监督与效果评估全流程,并配套重大案件督办、简易程序、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等机制,推动应赔尽赔、修复到位。
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
本决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赔偿工作,管理海域内海洋生态损害由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参照执行。省、设区的市政府为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海事、海警等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指导督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诉讼及法制保障,各部门建立会商交流、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机制。
线索筛查与案件分类办理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应全面筛查线索,发现排放倾倒污染物、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砂、破坏湿地及海洋生态等十一种情形,及时启动索赔。建立重大、简单案件分类办理机制,损害显著轻微的可不启动索赔,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两年内再犯、有主观过错或省级指定部门认为应当索赔的除外。
简易程序与磋商修复
经赔偿义务人同意,简单案件可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简易磋商和简易修复效果评估。损害可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磋商前主动要求修复的经同意后可开展;无法修复的,可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替代修复,替代修复不足的应缴纳修复费用或赔偿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综合性替代修复区域和项目库,未匹配项目的资金可依法适用提存公证。
资金管理与公众参与
无法修复且未开展替代修复的,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缴入同级国库,按专款专用原则用于应急处置、修复支出、服务功能损失补偿、鉴定评估及诉讼费用等。赔偿工作加强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并监督;可邀请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组织等参加磋商、诉讼或修复,接受公众监督。本省推动长三角区域制度创新,共享技术资源、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