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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5.08-国家铁路局《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pdf

2023年5月8日,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用于统一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适用对象为铁路单位与监管部门,将隐患归为设备设施、运输生产、沿线环境、安全管理、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5类,逐项列明可直接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具体情形。

五类隐患的判定范围

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隐患覆盖勘察设计、制造监造、养护维修各环节,重点列出走行部轮轴折断、制动失效、未按期中修大修、专用设备未许可或未召回、桥隧路基轨道严重隐患、接触网支柱损坏、信号系统联锁错误等情形。运输生产隐患指向安全关键环节制度缺失或未落实,包括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列车冒进、停送电与带电作业管控、营业线施工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违规、无证驾驶、未验收即投入运营等13项。

沿线环境隐患针对铁路两侧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设定具体空间红线:高铁两侧200米范围内违规抽取地下水、线路两侧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露天采矿爆破、桥梁跨越处河道上游500米及下游按桥长分档1000至3000米范围内采砂淘金、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围垦筑坝等。安全管理隐患聚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机构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隐患包括监测系统功能失效、防洪地点汛期行车措施未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

判定兜底与执行要求

除列明情形外,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铁路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国家与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判定。铁路监管部门将本标准作为监管执法依据,铁路单位承担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规范报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第1页
第 1 页
国家铁路局《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第2页
第 2 页
国家铁路局《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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