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交办海〔2024〕67号。
本标准用于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明确了适用范围、隐患定义及分船型的判定情形,并要求对判定出的重大隐患依法依规及时处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与隐患界定
本标准适用于涉客涉危内河运输船舶和3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指违反或不符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且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或状态。
通用判定情形
内河运输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船长、轮机长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低闪点燃料动力船舶船员未持有效特殊培训合格证,未持有效检验证书、符合证明及安全管理证书,超核定航区航行,严重超载重线载货或超乘客定额载客,不遵守禁限航要求冒险航行,主推进装置车令系统或应急停车装置失灵,操舵装置控制系统或舵机动力设备失灵,未按规定配备AIS或VHF设备或均未正常工作等九类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客船与危险货物船舶的特别判定
内河客船除通用情形外,船长、高级船员未持有效特殊培训合格证或配员不满足要求,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和弃船应急演练,乘客处所脱险通道严重堵塞或锁闭,未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且无法及时改正,未按规定配备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内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除通用情形外,船员未持有效特殊培训合格证或配员不满足要求,未经许可进出港或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载运危险货物种类超过适装证书限定范围,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洗舱、驱气或置换期间违规开展明火、挎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作业,货舱高位报警装置失灵或装卸管线、软管、阀门、法兰泄漏,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或系统失灵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置与施行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判定情形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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