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1日,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监督管理,防范和查处越界越层违法开采行为,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业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我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越界越层开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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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1-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越界越层开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本办法针对西藏自治区矿山越界、越层开采行为,明确界定两类违法情形,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原则,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地县分级负责日常监管与查处,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
界定与预防
越界开采指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矿区范围,越层开采指超出载明的开采深度或标高范围。采矿权人须在批准范围内开采,建立矿区范围管理制度与矿山测量制度,每半年至少实测更新一次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矿区范围公告、界桩与地面标志的埋设、保护及损毁报告、重新设置均有明确要求,擅自移动或破坏须责令恢复并处罚。
监管与认定
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巡查制度,重点检查开采范围、开采方式与标高、界桩保护、资料报送及以采代探等情形。鼓励采用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监测,并受理社会举报。文件列举了越界开采的三类认定情形,包括以边坡治理、排险工程、道路建设等名义在矿区范围外采掘并获取矿产品,以及越层开采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调查取证的材料范围。
处理与责任
对确属越界越层开采的,责令停止并退回批准范围,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处罚,造成资源破坏、生态损害或安全事故的追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文件还就矿区范围争议处理、安全生产特别规定作出安排,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越界越层开采应责令停产整顿并移交线索,并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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