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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4.0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村〔2021〕14号.pdf

2021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村〔2021〕14号。

本意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针对农房建设规划、审批、质量安全等环节管理缺位问题,明确先规划后建设、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基本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基本实现农房安全建设和规范管理。

规划管控与用地约束

农房建设严格执行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程序,不符合村庄规划不得批准建房。选址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二级以上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河湖道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拆旧复垦区域内建房。落实一户一宅,村民申请建房须符合分户、危旧房改造、灾害损毁重建等六类情形之一,各地可制定建房面积具体要求。原住房鉴定为D级危房的原则上应拆除,C级危房须加固。

建造方式与居住环境

推行节能环保型农房,执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试行)》(XJJ/T 091-2018),推广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太阳能热水器、电采暖等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钢结构等建造方式。建筑设计体现地域特征和民族乡土特色,保护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不搞大拆大建。按照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因地制宜确定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完善道路、供水、供电、卫生厕所、清洁能源等配套设施,持续推进庭院整治和人畜分区。

质量安全与全过程监管

建设2层及以上、自然地面至平屋面女儿墙檐口6.6米以上或坡屋面屋脊最高处7.5米以上、跨度7.2米以上的农房,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房建设图集免费供农户选用。施工须委托有资质的企业、登记在册的建房合作组织或经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并约定保修期限和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在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2022年前完善农房建设"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

责任划分与保障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须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地方可设村庄建设协管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计、施工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住房权属登记,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宅基地监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8种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村〔2021〕1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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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村〔2021〕14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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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自治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村〔2021〕14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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