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进一步规范各类环境风险源企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起草区企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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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本规范首次发布,用于统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备案,覆盖编制程序、内容要求、格式规范三个层面,以成立编制小组、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为前置基础,对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急处置卡片三类文件作出区分要求。核与辐射、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不适用。
编制程序与前置条件
预案编制责任主体为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委托时须联合成立编制小组,本单位人员全程参与。编制组应涵盖应急指挥、环境评估、过程控制、安全、医疗急救、监测、消防、工程抢险、防化等专业人员。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和HJ 941编制,是预案编制的前置条件;出现评估标准变化、发生重大及以上事件、风险源或受体重大变化等情形时,须重新划定风险等级并修订评估报告。
预案体系与响应分级
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卡片构成。事件分级按车间级、厂区级、社会级三级划分,社会级须与所在区(县)级政府预案衔接。预警等级可按红、橙、黄、蓝由高到低设定。内部报告须明确24小时值守电话与报告程序,外部报告时限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多重要求并存时从严执行。
备案与修订要求
预案经单位有关会议审议、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环境风险、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机制、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演练与实战中发现需重大调整的,应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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