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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1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具体操作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23〕27号.pdf

2023年12月1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27号。

本办法针对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全链条,按"疏堵结合、批罚并举"思路,聚焦保障居住、管住乱建、盘活闲置,明确各级职责分工与具体操作流程。

规划先行与用地指标保障

村民建住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25年底完成全市应编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实报实销,每年11月底前由区县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需求,经逐级审查后上报省级。耕地开垦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市政府对各区县落实情况专项督查。

审批权限与面积标准

宅基地审批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联审联办机制。异址新建审批须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址翻建和改扩建同样核发两证。面积标准按地域类型执行: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川地、塬地不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不超过267平方米。申请须满足"一户一宅"条件,村民小组初审公示不少于7个自然日,镇政府1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审。

全程监管与执法下沉

宅基地经批准后两年内须开展建设,逾期由村级组织报请镇政府收回使用权;另址新建的,新宅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并交回原宅基地。住宅竣工后须经镇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024年6月底前将农村宅基地执法权下放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执法流程涵盖核查立案、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确权登记颁证率要求2025年底达60%,2027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具体操作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23〕27号第1页
第 1 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具体操作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23〕27号第2页
第 2 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具体操作办法(试行)》市政办发〔2023〕27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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