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6日,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武汉市既有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利用实施办法(试行)》武自然资建发〔2026〕11号。
本办法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既有建筑,在不改变用地主体、性质、规划条件及证载用途的前提下,规范部分或全部建筑使用功能的调整,适用于需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等手续的情形,通过正面清单准入、联合审查确认和5年过渡期政策推进存量空间盘活。
适用边界与前置约束
办法明确适用于已建成并有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改变功能仅做内部装饰装修、调整空间布局的不适用。实施主体须为产权人或通过租赁、委托取得运营权的法人组织。存在违法用地、违反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监管协议及违法建设行为的,须先依法处置完毕。功能转换不得拆除重建、不得改变原建筑高度和主体结构,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或近期建设,涉及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等按相关法规执行,并以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为基本单元,工业仓储原则上以宗地为单元。
正面清单与办理程序
正面清单覆盖商业、商务办公和酒店内部业态调整与功能互换,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在保证主体功能前提下转为商业配套,老旧小区和完整社区建设中闲置用房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成片住宅转化为创新创业新业态,工业仓储增加物流功能或转研发设计,老旧厂房和工业遗产发展文化产业,公园景区配套管理用房转商业服务,以及存量房屋转养老、医疗、医养结合、体育、办学和租赁住房等。办理上,实施主体持申请报告、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向辖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部门3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提请辖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再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施工许可,出具审查意见之日为过渡期起点。
过渡期与负面清单
过渡期以5年为限且不超过原批准土地使用年期,存量商务楼宇转为符合区域发展需求功能业态的原则上不超过15年,过渡期内转换后功能不得作为变更权属证明的依据,再次申请的重新办理,起点为首次取得审查意见之日。期满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用途和权利变更、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应停止使用或恢复原功能。擅自住宅与非住宅互换、擅自封闭架空层或加层、已列入征收拆迁范围或明确需拆除、改为易燃易爆和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及危险废弃物存储、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制禁止的情形不适用。同一宗地多种证载用途按对应条款执行,转换后因城市更新等征收收购收回的,仍按原证载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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