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优”区域城市有机更新用地支持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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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4.08-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优”区域城市有机更新用地支持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1〕33号.pdf
本措施面向五环路以内“中优”区域,指向纳入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计划的城镇存量、低效国有建设用地,通过自主改造、“地随房走”整体改造、房屋征收与协议搬迁三条路径,配套“双评估”补差、出让价款返还等用地政策,推动减量提质与市场参与。
三类改造路径与适用情形
自有存量土地自主改造适用于非招拍挂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及2005年前工业园区外工业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并经区政府审核、市住建局备案后,按新规划条件办理变更并缴纳“双评估”补差价款,也可联合开发,或整合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住宅为主的老旧小区、分散式产权商品批发市场适用“地随房走”整体改造,由区政府确定范围与产业条件、公开招标确定实施主体,完成不动产权转移后按区域新规划基准地价的20%缴纳出让价款,原权利人在转移登记后重新购房可优先选房。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集中连片的区域,则由区政府编制实施方案与土地出让方案,完成征收搬迁形成“净地”后公开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价款计收与财政返还
自主改造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按“双评估”价差90%收取;用于服务业及总部经济的商服用地按70%收取,自持物业超60%按65%、全部自持按60%,省、市重点项目全部自持可按不低于55%。五城区出让价款市级财政按6.6%计提后余额全部返还区政府,专项用于本辖区城市有机更新;五城区外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计提。
实施管理与责任分工
市住建局统筹建立项目管理清单并审查备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专项规划、保障用地供应,市财政局统筹资金并及时返还成本,产业主管部门监管履约。各区政府为实施主体,承担征收搬迁、权属调查、稳定风险评估等环节的信访、法律与经济责任;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且逾期不搬迁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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