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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1-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7月21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和加强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切实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引导作用,制定《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领域项目。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本办法所称的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项目,是以数据要素驱动、数字技术赋能、数字平台支撑、产业融通发展、生态协同共建为主要特征,聚焦集群数字化平台建设、集群关键基础设施建设、集群设备数字化改造等,支撑集群数据应用、技术创新、新模式新场景落地,不断提升重点集群创新策源能力、大规模产业化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网络主导能力的项目。不含各类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本办法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和加强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切实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引导作用,推动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本办法从总则、支持范围与资金安排、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核、资金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申报审核程序及事中事后监管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为数字产业集群领域省预算内投资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支持范围与资金安排标准

资金安排上,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20%,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按其要求执行;同时明确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专项总规模的20%。

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核流程

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须符合支持范围,并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入库及“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程序,前期手续齐备、建设条件基本落实。项目申报主体须为省级数字产业集群内的法人企业或事业单位,且严格符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组织报送投资计划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后,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相关办法下达投资计划。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要求

项目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与标准,严禁截留、挪用资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需每月按时完成调度工作。因故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的,应及时报告并申请调整。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备,相关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自查、在线监测等方式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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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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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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