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
Word文档信息
免费
名称:2026.07.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2026年修正).docx
本条例为自治区农田地膜全链条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覆盖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各环节,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为质量底线,以“谁污染谁治理”为责任主线,通过政府财政保障、台账追溯和分类分级回收体系推动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
责任体系与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将废旧地膜回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回收利用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农业农村、工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能分段监管。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宣传并督促村级回收工作,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须载明回收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与使用者义务
生产者须标注企业标识、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并保存两年,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销售者须查验产品质量并建立台账。使用者须按标签期限使用合格地膜,建立使用记录,并于秋收后至次年春耕前捡拾田间残膜交至回收网点,禁止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回收网络与再利用
县(市、区)政府统筹布局回收网点,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合作建网。回收再利用企业须公布最低回收标准、价格及以旧换新方案,建立回收台账,按自治区分类分级标准加工利用;难以回收的残渣与生活塑料废弃物一并分类处理。
激励与监督
政府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全生物降解地膜研发和废旧地膜再利用,支持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方式,揭膜拾膜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监管部门采取定期与联合检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测评估。违法行为按情节处以罚款,个人焚烧废旧地膜最高可罚二千元。
第 1 页
第 2 页
第 3 页
已加载前 3 页,共 7 页
免责声明:
本站文档均来自互联网及网友上传分享,本站只负责收集和整理,文档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严禁用于商业用途,下载后请于24小时内删除。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本站部分资源采取捐赠下载,本站不以此盈利,所获捐赠将支付分享者及网站服务器和带宽支出。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