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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12.09-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等5局《江门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江自然资〔2021〕865号.pdf

2021年12月9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等5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江自然资〔2021〕865号。

本流程适用于四类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及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江门市新增及存量工业(仓储)用地升级改造项目(“工改工”)、商品厂房。核心程序为权利人先行房屋测绘并制定分割方案,经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办理首次或变更登记,再行办理转移登记。

办理路径差异

制造业企业非高标准厂房、非工业大厦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物业须先首次登记再办理变更(分割)登记;制造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及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可按幢、层直接办理首次登记;“工改工”项目按幢、层办理首次登记;商品厂房可按幢、层、套办理首次登记。2021年2月28日前已批准并动工但未分割办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工改工”项目,可按原批准规划图纸划定单元比例分割。

征求意见与受让方审核

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后分转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内回复,超期视为同意,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制造业企业受让方由工信部门审核是否为转让方产业链合作伙伴;科技企业孵化器受让方由科技部门审核转让对象资格;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分割转让无需受让方资格核准。

登记簿限制记载

办理转移登记时须在附记栏记载受让后转让限制:商品厂房须满2年方可转让,其他工业物业产权须满5年,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不受此限制。自留用房须单独记载。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工业或仓储功能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40%。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等5局《江门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江自然资〔2021〕865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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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等5局《江门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江自然资〔2021〕865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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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等5局《江门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江自然资〔2021〕865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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