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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2.29-辽宁省农业农村厅《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2〕251号.pdf

2022年12月29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农田〔2022〕251号。

本细则为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提供全流程操作规范,覆盖项目储备、立项、实施、建后管护及质量监督各环节,明确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职责,并以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为基本制度框架,对从业单位行为、材料验收、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作出约束性规定。

适用范围与基本制度

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项目可参照执行。项目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总责,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合同对各自成果和工程质量负责。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违规出借资质记录的单位参与投标,监理及勘测设计任务不得转包或分包。

立项与储备库管理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须符合农田建设规划、土地权属清晰、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并具备即时实施条件。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两区”、制种田及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内布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设计文件应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在实测测绘和必要勘察基础上编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评审,拟立项项目须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实施过程质量控制

建筑材料、构配件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或缩减规模,隐蔽工程须经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检查验收并绘制竣工图。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不涉及资金和结构变化的局部调整由县级审批并报市级备案;涉及结构变化或资金调整的须经专家论证后报市级审批。因自然灾害、规划调整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可终止并公示。

竣工验收与建后管理

验收按“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方式进行,市级对合格项目核发统一格式验收证书。竣工后须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并持续跟踪地力变化。项目资产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档案保存期限不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质量监督结果与绩效评价、任务安排和年度激励挂钩,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市级可据此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级备案。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2〕25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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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2〕25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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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2〕251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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