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生态环境部为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污染问题,指导和规范地方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餐饮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地方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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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31-《地方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pdf
本导则规定了地方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及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要求,适用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文件系统性规范了从环境管理需求分析、行业现场调研实测到污染防治技术分类分级全过程的方法框架,并对排放控制、监测及达标判定等技术条款的制订规则作出指引。
行业情况分析的路径设计
标准制订须完成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地方餐饮业发展现状及油烟产排特征调研、现场实测等工作。餐饮服务单位按烹饪方式区分是否产油烟,规模按基准灶头数折算(1个基准灶头对应额定热负荷46.39 kW或集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 m²,不足1个按1个计);不产生油烟的甜品、糕点等经营类型可排除在管控范围之外。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开展油烟扩散模拟,评估对周边敏感目标的暴露影响。
排放控制要求的技术规则
控制项目以油烟为主,地方可增设非甲烷总烃并优化恶臭控制要求。排放限值按餐饮单位规模及管控区域分类设定:新建单位应达国际先进水平,现有单位应达国内先进水平,且每项限值均须有稳定运行的实际应用案例支撑。有条件地区可对重点管控区域实施分级管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及密闭烹饪器具,油烟净化设施须在烹饪作业期间全程开启,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敏感建筑。
监测与达标判定的方法约束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在垂直管段并设永久性测试孔,监测须在烹饪作业高峰时段进行。对规定平均限值指标的连续采样30 min或不少于3次每次10 min。达标判定以实测浓度为原则,实测排气量高于基准灶头数排气量(2000 m³/h)时须将浓度折算至基准灶头数排气量后判定。基准灶头数按热负荷折算(电加热单灶≥15 kW计1个),热效率≥80%的灶具可适当增加计数值。
标准实施的时间安排
新建餐饮服务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相关要求;现有单位应预留升级改造时间。地方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分区域、分阶段、分污染物实施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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