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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26-广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8月26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广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系统性规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复垦与监管全流程,明确临时用地“附属性、临时性、可恢复性”的界定标准,并以负面清单、规模控制、分级审批、复垦验收与信用监管为核心抓手,全面遏制变相永久占地与批后失管。

范围界定与负面清单

临时用地限定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及矿产资源勘查、考古发掘、抢险救灾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等直接服务性用途,且明确禁止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堆放建筑垃圾或工业固废、选址于地质灾害风险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重大项目除外)。制梁场、拌合站等设施被单独列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高风险类型。

规模、期限与选址管控

一般项目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临时建(构)筑物不超过2层。施工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建项目最长4年;探矿临时用地累计不超过探矿权期限,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实行分区分期,每期不超过5年且累计不超过采矿权期限。选址须优先在项目规划范围内统筹,确需占用耕地或敏感区域的,须将不可避让论证及恢复可行性纳入土地复垦方案。

分级审批与并联服务

审批实行分级负责:一般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提级至市级;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由省级审批,涉及林地需征求省级林业部门意见。审批权不得下放,且须统一依托“广东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综合应用系统”办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项目可并联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与用地审批;抢险救灾等应急用地可先行使用,结束后1年内恢复原状。申请主体须与项目立项文件明确的主体一致,线性工程可由施工单位申请但需项目主体单位承诺作为复垦履约担保人。

复垦义务、费用担保与验收

土地复垦义务人为项目业主单位或矿业权人,不因委托办理手续而转移。涉及耕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须编制复垦方案报告书并分级审查,采矿临时用地内容纳入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复垦费用实行专户预存或独立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期限须覆盖使用期、复垦期及管护期;纳入年度主动性考古发掘清单的项目可由县级文物部门书面担保免预存。复垦须在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耕地须恢复种植条件,不可抗力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验收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地联合验收,验收信息须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一张图”。

批后监管与刚性约束

县级部门须在期满前3个月发出书面提醒函,并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建立常态化巡查与联合执法机制,对超范围使用、修建永久建筑或拒不复垦的,依法处罚并可暂停受理该义务人新的临时用地申请。县级行政区域内超期一年以上未复垦规模达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将暂停该区域新增临时用地受理,并冻结相应盘活存量土地面积,整改到位后恢复。复垦信用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后续审批的重要参考。

广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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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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