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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21-龙川县过渡性开发项目审批操作指引.doc

2026年1月21日,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龙川县过渡性开发项目审批操作指引(试行)》龙府办〔2026〕3号。

本指引针对政府储备用地与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在远景规划与近期开发诉求之间的时序矛盾,设定过渡性开发的准入、审批、施工至退出全流程规则。以租赁方式交由承租人先行开发,租赁期一般5—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期满无条件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原状,不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核心管控手段为产业、土地、规划、环保四类准入审查与规划许可中载明使用期限。

准入把关落在“四类准入”与容积率、租期硬指标

项目须同时满足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及强制性内容、权属清晰无抵押查封、土壤环境质量等条件。允许工业制造、仓储物流、文化体育旅游、商业商务金融等类型,禁止住宅类房地产开发,县重点工业发展平台内不得建设文化体育旅游和商业商务金融项目。工业制造、仓储物流容积率不低于1.0,其他类型不高于原规划条件核定容积率。建筑鼓励模块化、装配式,不建地下室及人防工程。

审批按“资格准入—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串联

资格准入由招商主体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产业准入意见,土地权属人或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自然资源局初审并征求成员单位意见,报县政府批复。随后依次办理立项或备案、环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划许可须注明“过渡性开发项目”及与租赁期一致的使用有效期。竣工须办理验收备案方可投产,符合规划核实、消防查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雷电防护等条件可申请联合验收。

租赁与退出环节强调用途管制和到期恢复

租金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用地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租、转让或设定抵押;地上建(构)筑物可向第三方出租但不得销售,租期不得超过土地租赁合同剩余年限。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续期,每次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15年。出现法人终止解散、吊销营业执照、停止使用原租赁土地一年以上等情形,出租人依法收回;因实施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抢险救灾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可提前收回。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参照政府储备用地执行,其他用地类型可按“一事一议”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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