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京政发〔2019〕7号。
本办法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将市域空间划分为生态控制区、集中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构建“两线三区”全域空间管制框架,明确各类空间的建设活动管控规则、边界调整程序及监督责任。核心抓手是分级分类管控建设行为、严控新增开发、推动建设用地减量腾退,并将管控情况纳入城市体检评估和绩效考核。
三区管控框架
生态控制区以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涵盖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现状生态用地及法定保护空间,遵循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原则,按不同生态要素分级分类管控建设行为。集中建设区包括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新城等规划集中连片地区,新增城市项目原则上在此布局,鼓励存量更新改造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限制建设区为前述两区以外区域,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按照经批准的乡镇域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减量腾退还绿。
生态控制区建设活动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管控,但允许原住民按批准规划进行正常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其他区域除系统性道路交通、市政水利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公园配套设施及生态修复工程等五类经批准的建设行为外,禁止新增开发建设。对现状违法建设坚决拆除,合法合规建设经评估后分类处理,对影响生态保护的引导生态化改造或限期腾退,并同步推进植树造林、废弃矿山修复、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保育工程。
边界调整与动态维护机制
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在规划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国家级重大项目、上位规划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需微调时,须经区政府评估论证、公示不少于30日、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结合年度城市体检和五年期评估开展动态维护,将已实施且达到规模质量要求的林地绿地、新批准的法定保护空间增补至生态控制区,将按规划实施的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增补至集中建设区。
管理责任与保障措施
各区、乡镇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负责管理实施和监督检查。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多部门共同做好划定、维护和监督工作。本市建立生态资源全要素统筹管理、生态补偿和利益共享、动态监测、实施评估和公众监督、督查考核及责任追究五方面机制,并将管控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对在法定保护空间违法建设、破坏生态要素或擅自调整边界的,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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