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HJ953.1-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提供统一技术依据,覆盖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及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垃圾填埋气发电的排污单位。标准规定了基本情况填报、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与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等技术内容,并明确与锅炉(HJ 953.2)、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工业固体废物(HJ 1200)及工业噪声(HJ 1301)等规范的衔接关系。
适用范围与填报要求
火电排污单位界定为从事火力发电(D4411)、热电联产(D4412)及生物质能发电(D4417中特定类型)的企业,生活垃圾、污泥发电执行HJ 1039,启动锅炉、供热备用锅炉按HJ 953.2填报。基本情况填报涵盖单位信息、主要生产单元与工艺、燃料辅料种类及设计年使用量、产排污环节对应污染防治设施与排放口类型等。燃料信息需按设计值填报,无设计值时以上一年度批次分析数据加权平均值确定。废气排放口分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锅炉烟气烟囱、燃气轮机组及内燃机烟囱等为主要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分一般排放口与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其中涉及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按后者管理。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浓度(速率)与排放量两部分。废气按排放口确定许可浓度,综合执行GB 13223、GB 14554等标准;火力发电与热电联产机组采用排放绩效法核算许可排放量,按装机容量与年利用小时数计算,燃生物质锅炉按许可浓度与吨燃料基准排气量(6722 m³/t)核算,燃气机组依据厂家提供烟气量计算。备用锅炉不单独计算许可量。燃料堆场无组织颗粒物采用排放系数法(装车0.03992、卸车0.01539、堆存0.1386 kg/t)。废水直接排放口逐一核算化学需氧量与氨氮许可量,间接排放口仅许可浓度。超低排放改造减排量已用于排污权交易或总量替代的,按超低排放绩效值核算。
合规判定与排放量核算
实际排放量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包括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无组织废气采用排污系数法。自动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低于75%、设备不正常运行或数据弄虚作假且被行政处罚的,改用产污系数法核算,系数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合规判定涵盖废气分排放口类型的实际排放量加和满足许可量要求、特殊时段排放量达标、废水直接排放口实际排放量达标等。非正常工况(锅炉启停等)废气采用实测法或产污系数法核算,废水设施异常期间超标排水按产污系数法计。
环境管理与执行报告
自行监测依据HJ 820、HJ 819制定,单独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可不监测;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执行HJ 1209开展土壤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按1次/日或班次记录生产设施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按小时记录,DCS数据按月保存曲线图。重点管理单位提交年度与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单位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提交,季度报告于下周期首月15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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