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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5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本征求意见稿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第三次修订版本,旨在替代现行的2012版标准及其修改单。本修订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核心导向,全面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分类、污染物项目及浓度限值,并更新了监测方法与实施监督要求。本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变化是将一类区范围明确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同时针对细颗粒物(PM₂.₅)、可吸入颗粒物(PM₁₀)、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关键指标收紧了浓度限值,新增了日最大8小时平均等术语定义,并引入参比状态与等效方法的概念以规范监测分析。此外,本修订还明确了自2031年1月1日起,基本项目浓度限值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为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评价提供法定依据。

功能区分类与标准分级调整

本修订将环境空气功能区的一类区明确界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及其他特殊保护区域,二类区则涵盖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一类区执行更为严格的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以此体现差异化的环境管理策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针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制定地方标准,或对本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制定更严格的限值。

污染物项目与浓度限值修订

本修订对基本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浓度限值进行了系统调整,重点收紧了颗粒物(PM₂.₅和PM₁₀)、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等关键污染物的限值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颗粒物的监测评价即适用过渡限值;基本项目的最终限值将于203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其他项目的实施方式则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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