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6-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2. 2025-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
  3. 2022-09-05 《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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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将耕地保护从单一的数量管控升级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法治框架,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最严格的耕地保护与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占用耕地补偿、质量提升与生态修复等制度设计,构建全链条管控体系。

耕地保护目标与布局

本法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目标刚性嵌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负总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一般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80%以上,并纳入国家数据库严格管理。针对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地区,建立跨省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

占用耕地管控

实行“以补定占”的占补平衡制度,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管理,要求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禁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两倍缴纳。同时严格限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等其它农用地,明确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违规绿化造林等行为。

耕地质量提升

国家建立高标准农田全周期质量管理与终身责任倒查机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针对土壤退化问题,专项设立盐碱地综合改造、退化耕地治理、黑土地保护等制度。同时推广有机肥施用、秸秆还田、粮豆轮作、保护性耕作等用地养地结合措施,并鼓励开发利用荒漠、戈壁等非传统耕地资源。

保障与监督

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对耕地保护任务重、产粮贡献大的地区和主体给予补偿奖励。强化党政同责考核,将耕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地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法律责任部分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违规转用永久基本农田、侵占高标准农田设施等行为设定了明确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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