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为制定《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环办标征函〔202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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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1.19-《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专项标准,填补了除稀土外多数伴生矿行业放射性排放限值空白。标准以公众剂量约束为顶层控制,统一废液、废气排放浓度限值与监测方法,明确表面污染清洁解控、退役治理及处置设施关闭要求,并与排污许可、辐射环境监管衔接,替代原有分散行业标准中的放射性污染物条款。
剂量约束与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所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不超过0.3mSv/a,处置设施关闭后不超过0.2mSv/a。废液控制铀、钍总量0.1mg/L,镭-226、钋-210、铅-210分别为1.1Bq/L、0.5Bq/L、0.5Bq/L;废气控制铀、钍总量0.1mg/m³。企业按矿种类型筛选控制核素,废液与非放射性废液不得混合处理,严禁稀释排放。
清洁解控与退役治理
污染建(构)筑物、设备、器材及废旧钢铁表面α、β污染水平分别降至0.08Bq/cm²和0.8Bq/cm²以下,免于辐射防护监管。退役治理后场地任何100m²范围内土壤镭-226、钍-232平均活度浓度扣除本底后不超过0.18Bq/g,可无限制开放;有限制开放场地通过风险评估确定。处置设施填埋后覆盖层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74Bq/(m²·s)。
监测要求
废液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尾矿(渣)库渗出水排放口监测流量;废气按固定污染源规范采样;土壤、表面污染及氡析出率分别执行对应核素分析方法与积累法标准。监测方法引用GB/T 11214、HJ 840、HJ 1323、EJ/T 979等现行标准,未新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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