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1387-2024,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式、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的各类监测活动。放射性物质监测及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适用本标准。
本指南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监测活动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主体开展的各类监测。本指南系统明确了监测点位设置、指标选取、频次确定、方式选择、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信息记录报告等全链条规范,旨在为排污口监督管理和责任主体自行监测提供统一技术遵循。其中,监督监测以手工方式为主,根据管理需求设定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必测指标及选测指标,并在水环境质量较差或排水异常时加密监测;自行监测则由责任主体按规范设置点位、执行相应指标与频次,确保排放状况可查可控。
本指南将监测活动划分为监督监测、自行监测和其他监测三类。监督监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用于支撑日常监管;自行监测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用以掌握自身排放状况;其他监测则根据特定需要灵活开展,三者共同构成排污口监测体系。
本指南要求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的采样点处,并可根据需要在考核断面或敏感区增设。样品采集针对工业、养殖、雨洪及受潮汐影响等不同排放类型,分别规定了生产周期、养殖规律、降雨时段及潮汐时机的采集要求,同时按盐度界限区分水样采集标准。
本指南规定监督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自行监测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信息记录和报告需规范存档,自行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加密监测、查明原因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须立即处置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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