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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4.1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pdf

2022年4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

本意见旨在加快完善山西省住房保障体系,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文件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全省筹集5.5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目标,并确立了以太原、大同为重点城市,其他城市因地制宜的发展格局。核心抓手是通过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辅以财税金融支持,增加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供给。

对象标准与供给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政策适当建设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户型;宿舍型以20-45平方米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供给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及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

土地支持政策

文件明确了五类土地支持途径: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将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在年度住宅用地计划中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审批与财税金融支持

市县政府需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出具项目认定书,简化立项、用地、规划等手续,探索合并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项目可申请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落实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的项目,在取得认定书后,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金融方面支持银行提供长期贷款、发行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监督与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监管,严禁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省住建厅等部门将对各城市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的进行约谈督办。同时要求做好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太原市作为中央财政支持试点城市,需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规范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第1页
第 1 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第2页
第 2 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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