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及综合论证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自然资函〔2024〕47号。
本通知重点对专章编制范围、编制主体、审查层级以及相关程序要求作出补充规定,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时须编制专章,并对跨区域项目、省级预审项目、线性工程等特殊情形分别设定编制与审查规则。同时,本通知就专章与其他论证事项的关系、存量采矿用地免编情形、省级项目委托与组织机制、永久基本农田说明要求以及简化盖章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精简流程、压实责任,强化用地要素保障。
调整专章编制范围与适用条件
本通知将专章编制范围调整为: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凡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均须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交通、能源、水利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参照执行。该调整使编制范围更加聚焦于边界外重点基础设施领域,并明确了触发编制的核心用地要素条件。
完善编制主体与综合论证审查层级
在编制主体方面,本通知新增规定: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专章由所涉设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并盖章确认。在审查层级方面,省级预审项目中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30亩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专章,由设区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综合论证审查并提出意见。此举强化了跨区域协调机制,并适度下沉审查权限以提升效率。
明确特殊情形处理与程序简化要求
本通知对多项特殊情形作出规定:线性工程占用或穿越生态保护红线且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级编制、省级审查;已编制专章的项目不再重复开展选址研究论证、踏勘论证等;已纳入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方案且复垦验收合格的存量采矿用地,办理用地预审时无需另编专章;省级及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专章仅需说明必要性合理性,不再分析补划情况;省级预审项目专章经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中心审查通过后不再由省厅盖章确认,仅需备案,简化了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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