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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8.25-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716号.pdf

2023年8月25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716号。

本补充通知针对2022年4月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文件部分政策与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新规不一致的问题,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进行修订衔接。核心变化在于:新建、扩建光伏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和I级保护林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实行用地备案而非非农建设用地审批。通过明确分类管理、细化复合项目用地条件、设置新老政策过渡安排,为市县级主管部门提供可操作的执行依据。

用地分类与禁止性规定

将原“基本用地政策”修订为“用地管理方式”,明确光伏用地分为光伏方阵用地(含面板、直埋电缆集电线路)与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场内外道路),按用地性质分类管理。新建、扩建项目一律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

光伏方阵与配套设施差异化管控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须节约集约、避免影响生态和农业生产。涉及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仅限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灌木林地或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禁止采伐林木、割灌或破坏原有植被,支架最低点须高于灌木1米以上,并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不低于原水平。施工期间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签订协议,期满恢复原状。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须经林草部门评估确定适建区域与建设模式,鼓励“草光互补”。方阵用地以国土“三调”及年度变更成果为底版管理,实行备案制。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审批,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方阵内部及四周直接配套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占用耕地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复合项目认定与监管权限下放

各市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园光互补”“林光互补”“草光互补”的建设要求、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采用园光互补使用耕地以外园地等农用地的,须取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技术审核意见;符合林光、草光互补要求占用允许林地、草地的,须经县级林草部门评估生态影响并备案后实施。

新旧政策衔接与过渡安排

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前已按国土资规〔2017〕8号批准立项的光伏项目(含动工和未动工),可按立项时用地预审意见执行,但不得扩大用地面积或占用耕地、林地、草地,严禁耕地抛荒撂荒;仅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已明确用地意见但未立项的,按新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既有光伏设施,严禁扩大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生态修复。其他政策与新规不一致的,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为准。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71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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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716号第2页
第 2 页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晋自然资函〔2023〕716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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