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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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6.08-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甬政发〔2023〕31号.pdf
宁波市城市更新办法针对建成区空间形态与功能改善,将更新划分为居住、人文、产业、公共空间及区域综合五类,确立"留改拆"并举、旧改与新建分类施策的总原则。办法搭建了市、区两级组织架构,并以城市体检为前置环节,形成从专项规划、片区策划到项目计划库的传导链条,为后续项目实施与政策支持提供制度框架。
规划与项目实施机制
城市更新规划须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纳入"一张图",县级专项规划和片区策划方案需明确更新范围、规划条件及开发主体遴选要求。实施主体可由属地政府、原物业权利人及市场化引入主体担任,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并归集产权;实施方案须完成现状调查与意愿征询,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项目需符合相关法规。项目推进强调精细化管理,并探索"投、建、管、运"一体化的可持续运营模式。
资金筹措体系
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统筹利用市场资本、金融机构资金、财政预算及城市更新基金。财政资金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及整合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专项资金发挥撬动作用;同时支持盘活存量资产,运用PPP、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资。市级城市更新基金由市属国企运营管理。
规划土地与财税支持
审批环节允许打包立项、子项实施,并采取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优化措施。旧改项目在满足安全要求并征询权利人意见后,部分技术指标可按不低于现状控制;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至大寒日1小时。供地方式上,安置房、未来社区、轨道TOD等项目可采用带方案招拍挂或协议出让;低效用地再开发允许原权利主体自主改造或归宗形成单一主体后协议供地。经市政府确认的项目可探索土地出让金分账管理。税收方面,符合条件的历史征收与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并享受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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