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浙环发〔2026〕14号。
本规则统一规范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关。规则引入综合裁量模式,通过裁量因素分值化、裁量基准表分层设置和罚款计算公式化,压缩执法随意性,同时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推动执法既严格规范又宽严相济。
裁量模式与基准表体系
采用综合裁量模式,将违法行为后果、危害对象、违法所得、认错认罚情况、主观过错程度、配合调查情况、违法次数等十项因素逐项分阶次赋分,加总求得分值后确定处罚内容。裁量基准表分专用、区域、通用三类:专用表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章中高频罚则,区域表针对浙江省地方性法规规章高频罚则,通用表兜底适用,专用和区域表优先于通用表。
不予处罚的适用规则
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但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等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不得适用。规则细化三项认定标准:同一案由两年内首次实施视为“初次违法”;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改正视为“及时改正”;参照清单同类情形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及“危害后果轻微”。
处罚轻重调整与罚款计算
从轻处罚在基准表拟处罚数额基础上减少,合计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减去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从重处罚增加数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集体讨论后按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处罚。罚款计算区分数值式和倍率式两种公式,小数位不计入按元取整。并处罚款依案件总分值分档:70%以上应当并处,30%至70%综合情节决定,30%以下一般不并处。
裁量程序与监督
裁量步骤依次为选择基准表、测算分值、判定轻重调整、提出处罚建议、作出处罚决定。个案适用基准表明显不当或客观情况变化的,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可调整适用,批准材料归入案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须载明裁量规则及基准表适用情况。上级部门通过行政执法稽查、案卷评查、评估评议实施监督。本规则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长三角区域不予处罚清单及原裁量基准表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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