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规范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管理,印发《浙江省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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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5.2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与其他农用地“进出平衡”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3〕4号.pdf
本实施意见旨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之间“进出平衡”的管理行为。本意见明确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设施农业用地等“转出”情形以及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转入”情形的具体实施范围,并设定了相应的禁止性条款。本意见确立了“以进定出”的原则,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规定了从申报、方案编制、实施验收到备案监管的全链条工作程序。通过建立全省备案监管系统和指标库管理,本意见强化了对耕地转入转出的数字化动态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明确“进出平衡”实施范围与管控边界
本意见详细界定了允许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六大类具体情形,如经批准的国土绿化、特色农业项目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同时,严格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擅自转出,严禁违规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或超标准建设绿化带。对于耕地转入,本意见要求优先将恢复属性地类及与现状耕地连片的地块整治为耕地,并明确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25度以上陡坡地等区域开垦。
规范实施程序并建立备案监管体系
本意见构建了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为方案编制与实施主体的工作流程。要求县级政府每年编制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报备,转入耕地须经联合验收,转出地块须经审批报备。本意见依托“耕地智保”等数字化场景和全省监管系统,将耕地转入指标纳入指标库核算,年度转入面积大于等于转出面积即认定已落实平衡,结果直接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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