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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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2.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pdf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广西全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替代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并明确该标准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文件的核心在于设定补偿标准、划定适用范围、规范补偿费用构成,并要求各地限期完成标准公布与配套政策衔接,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补偿标准与适用范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全区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永久基本农田按不低于区片综合地价1.1倍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按不低于0.4倍补偿;集体未利用地按0.1至0.4倍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区域较高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可参照该标准补偿。
费用构成与实施配套
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社会保障费用、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后者须单独列支,不得挤占前两项费用。各设区市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标准公布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市、县须在6月底前更新或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区片地价配套实施。
安置途径与留地保障
除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用农业、留地、住房、就业、入股、异地移民等多元安置方式。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区及政府组织实施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按征地面积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0亩)配套预留地,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实施监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加强监管,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跟踪指导实施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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