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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5.29-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桂自然资发〔2020〕32号.pdf

2020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2号。

本方案围绕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明确审批事项范围、批复格式、审批程序及监管要求,核心目标是确保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同步规范报批材料、费用缴纳和备案流程。

授权与委托事项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除南宁、柳州、桂林三市外的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以及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委托审批文件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信函格式,加盖自治区土地审批专用章,文号按设区市单独编号(桂政土批函(1-14)〔年份〕××号)。

审批程序

授权和委托审批均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经县(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委托审批取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文,改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报送书面请示。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次用地,实行一套流程、一个请示文、两个批复文办理。

审查要求

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用地,严禁擅自调整规划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格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须录入动态监管系统;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审查征地范围和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用地报批费用须在缴费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缴清,未足额缴纳不得批准用地。

备案与监管

批准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三级联审”系统报厅备案,实行无纸化备案并自动生成二维码标识;批准文件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委托实施情况评估等方式,督促设区市规范行使审批权,同时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指导。原桂自然资发〔2018〕7号等四个文件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桂自然资发〔2020〕32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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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桂自然资发〔2020〕32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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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桂自然资发〔2020〕32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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