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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pdf

2024年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4〕4号。

本办法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制度框架,覆盖项目储备入库、确立设计、实施监管、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各环节,明确中央与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分级管理权限,以"建管分离"和信息化监管为主要运行机制。适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修复、废弃矿山修复、土地复垦及陆海统筹项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农田生态功能提升)参照执行。

项目储备库管理

自治区实行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制度,全年开放入库。入库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同时提交绩效目标表、资金来源说明等材料。储备库设定清退机制:入库满三年未实施自动退出;实施中绩效目标不达标或出现生态修复负面清单内容的及时清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项目原则上均从储备库中选取,明确八类不予入库情形,包括触碰"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借生态修复名义挖湖造景或变相采矿、工程措施存在过度修复风险等。

项目确立与实施

项目确立区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录内项目按《政府投资条例》申请核准,其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实施方案须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明确各子项目实施范围、内容及绩效目标。项目业主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引入社会投资主体的须公开竞争。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自治区财政资金项目须在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具备开工条件。重大调整须修编方案并逐级报自治区重新入库审查,实施范围和内容重大调整须先行停工,不得边审查边施工。

验收与移交

验收依据《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按子项目验收、项目初验、整体验收逐级开展,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设区市初验、自治区整体验收;整体完工后6个月内须完成初验并申请市级整体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逾期仍不通过的予以清算并收回资金。项目涉及地类变更的纳入国土变更调查,新增耕地可核定报备入库并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子项目验收前可先行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周期、资金来源及新增耕地种植管护要求。

监督与问责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托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实行资金全流程监测,按"谁支出、谁负责"原则开展绩效评价,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依据。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施工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实施监督检查。对形式主义、形象工程、虚假修复等行为通报曝光,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违规销售采出矿产资源的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参建单位纳入合同管理并定期评价,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严禁违规插手项目审批、招标及验收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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