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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30-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wps

2026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

本清单覆盖广西30个县(市),其中29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和1个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按水土保持型和水源涵养型两类主体功能区分县施策。管控对象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中房地产开发经营、水利管理业、健身休闲活动、游览景区管理等领域,现有产业与5年内规划发展产业均纳入管控,但核力发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国家规划布局产业除外。

禁止类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产业、与主体功能定位不符的限制类产业,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要素禀赋且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禁止类严禁新建、改扩建,现有企业须限期关闭或搬迁。限制类涵盖《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以及有资源禀赋但与功能定位不符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现有企业须实施工艺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新建、改扩建项目须进入生态型改造产业园区,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

本清单管控要求严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及各类行业规范条件制定。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法依规管控。清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乡镇执行本清单,城市化地区乡镇不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调整的按新要求执行。部分县份另设专项管控,如融水对农业面源污染、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渔业资源作出专门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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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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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6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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