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21号。
三个细则分别针对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三类改造对象,明确改造类型、改造模式、实施程序、用地处理与资金平衡规则,是对《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的操作性细化,核心导向是分类推进、利益平衡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旧村庄改造
旧村庄改造分为全面改造、微改造、混合改造三种类型,全面改造含政府主导、合作改造、自主改造三种模式,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区域原则上以保留及微改造为主。改造前期须纳入项目储备库并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方案需明确复建安置总量,住宅复建安置总量按“栋”“户”“人”三种方式之一核定,经审定后不得变更。项目实施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后报批,搬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80%以上被搬迁安置村(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表决通过。复建安置资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鼓励利用房票安置和早签约奖励。节余建设量可按4:3:3比例由市、区、村集体分配,留用地可纳入改造并抵扣指标。
旧厂房改造
适用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低效旧厂房,按土地处置方式分为政府收储、自主改造及两者结合三种模式。规划为居住用地、位于重点片区、地铁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内等五种情形须交由政府收储,补偿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计算,12个月内交地另给予10%奖励。自主改造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的按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70%缴交土地出让金;不改变用地性质升级改造的,新增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改造为保障性住房允许变更用途且不补缴地价。成片连片集体旧厂房改造可按现状用地面积和毛容积率1.8计算规划权益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4:3:3比例分配。
旧城镇改造
旧城镇改造涵盖全面改造、微改造(含整饰修缮、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和混合改造。全面改造启动须经改造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比2/3以上且所有权人人数2/3以上同意,实施搬迁前须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且两项占比均达2/3以上。实施模式包括政府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实施和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出资三种。政府多渠道筹措安置房源,可结合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建设跨区域异地安置社区。微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对建筑间距、日照标准等无法达标的现状情形,允许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通过技术措施实施改造。
三个细则均委托各区人民政府实施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审定事权,黄埔、南沙、增城、广州空港经济区按已下放或委托权限办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