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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8-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划定广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9月18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切实保障燃气设施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关于划定广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本通告为广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与安全控制范围,明确燃气经营者、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人及基层组织的责任义务,并列出社会与建设领域的禁止行为及罚则。保护范围按管道压力分级和场站类型差异划定,通告有效期5年。

分级划定保护与控制范围

输配管道按压力等级确定距离:低压中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外缘周边0.5米,安全控制范围为0.5至5.0米;次高压分别为1.5米和1.5至15.0米;高压及以上分别为5.0米和5.0至50.0米。燃气场站区分调压站、储配站、门站、加气站等类型,并按入口压力、有无围墙或是否露天分别设定保护与控制范围,围墙内或可用地界线内为保护范围。国家、省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管廊内燃气管道、户内设施及工业企业生产用燃气设施不适用本通告。

燃气经营者主体责任

燃气经营者须设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并上报评估报告,将数据信息上传政府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管道燃气经营者应提高管线安全自动监测和防控能力,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高精定位、物联网等技术完善安全监测感知网络。

禁止行为与施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不得围蔽、暗埋管道,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或擅自移动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管线的建筑物、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或在安全控制范围内实施相关作业且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有关单位须与燃气经营者制定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安全控制范围以外作业仍应保证燃气设施安全。

宣传、监督与施行

市区燃气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镇政府、街道办配合隐患排查与应急处置,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宣传与隐患报告,物业服务人协助安全管理并告知施工信息。公民可通过12345热线或直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可给予奖励。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划定广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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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划定广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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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划定广州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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