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粤高法发〔2019〕7号。
本指引共25条,旨在统一广东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裁判尺度,明确立案受理范围、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分配及裁判规则,核心是通过细化诉权保护与程序衔接,为被征收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同时防止滥用诉权、节约司法资源。
立案受理范围
指引对可诉与不可诉行为作出明确界分:对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本身提起诉讼的,不予立案;但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未经实体审查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可登记立案。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起诉。征地公告与批准方案内容不一致,或不履行公告职责的,属于受案范围。征地前期准备行为、与征地决定无利害关系的事后行为,原则上不可诉。
原告资格与被告确定
享有诉权的主体包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实际使用人及享有权属的承租人。村委会不起诉时,经村民会议决定或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民同意,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委托征地的,委托机关为被告,受托机关可列为第三人;无证据证明委托关系的,实际实施机关为被告。强制拆除、强制清表等行为,原告提供初步证据即可确定被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起诉期限与举证责任
公告张贴届满日为起诉期限起算点,公告未定期限的,自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计算。征地机关错误引导信访等耽误诉权的,属于正当理由。征地机关对是否超批准范围征收、补偿款是否错误发放承担举证责任;因征地机关原因致被征收人无法证明损失的,由征地机关承担相应责任,无法查清时法院可酌情判决补偿。
实体裁判规则
征地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法院应审查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存在违法、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的,认定违法。协议履行纠纷按继续履行、违约赔偿、单方变更补偿、驳回诉请四种情形分别裁判。未取得批准文件即实际征收的,土地具备返还条件的,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返还恢复原状;不具备条件的,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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