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7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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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1.27-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22〕5号.pdf
本基准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设定统一裁量规则,以多因素裁量方式规范罚款幅度确定权,明确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与档级调整规则,并按违法行为类别编制专项处罚裁量表,适用于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大气、水、固废、土壤、辐射及其他领域。其核心是以量化裁量因素约束处罚裁量空间,保障过罚相当与同类同罚。
一般规定与裁量原则
本部分确立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明确裁量需综合考量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及改正态度等因素。程序上要求调查取证同时调取定性证据与定量证据,处罚决定书须说明裁量情节及从重、从轻、减轻理由,重大决定经法制审核与集体审议并归档。
从重、从轻与不予处罚规则
两年内同类违法被罚3次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威胁辱骂执法人员等情形,在裁量表确定档级基础上提升一至两档处罚,但不超过法定罚款上限。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实施违法、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情形则降低一至两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符合未依法备案环评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超标倍数小于0.1倍、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数量小于0.01吨等11类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专项处罚裁量表
裁量表按八大类违法行为分别设定裁量因素与处罚档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涵盖未批先建、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环保设施未建成或验收弄虚作假等9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细化未取证排放、超许可浓度或总量排放、逃避监管排污、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提交执行报告等21项;大气、水、固废、土壤、辐射及其他类分别覆盖扬尘管控、暗管渗井排污、危险废物管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及清洁生产审核等违法情形,各裁量表以超标倍数、排放量、贮存数量等量化指标划分处罚档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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