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本条例为昌都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提供地方性法规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条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名录制度、保护责任人制度、专家委员会等制度安排,构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制度框架。
调查认定
本市建立市、县两级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名录载明资源名称、类型、历史价值、产权归属、保护责任人等信息,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须载明地理坐标和保护范围。认定程序由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新发现资源可及时增补,因不可抗力损毁或法定事由可调整退出。市级层面同步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保存展示相关资料。
保护管理
条例明确工程建设和农牧业生产中发现红色资源须立即停止活动、保护现场并报告,主管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和权属不明四种情形分别确定责任人,履行日常维护、安全防范、隐患排查等职责。修缮修复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原则,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缺乏修缮能力时政府应予帮助。保护范围内禁止刻划涂污、擅自拆除保护标志、违法排污、储存危险物品等行为;建设工程选址须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无法避开时应实施原址保护,确需迁移或拆除的须符合国家规定。
传承利用
条例要求对本地相同类型红色资源整合规划、连片保护利用,推动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等传承弘扬,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在宣传教育方面,支持“五老”人员和青年学生担任志愿讲解员、红色宣讲员,在“七一”、国庆节、建军节、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等重要节点组织红色宣传教育活动;收藏研究单位须加强资料实物征集,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按规定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条例还鼓励开发红色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并将红色资源传承利用纳入文化旅游发展规划。
法律责任
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的,由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