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起草形成了《西藏自治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西藏自治区基础测绘成果。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在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成果的合法有效利用。本细则围绕自治区级财政资金生产及自然资源部委托管理的涉密成果,明确了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职责以及成果保管单位的技术审查与分发职能,构建了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提供使用的全流程管理闭环。本规定突出强调“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原则,要求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并对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环节实行全生命周期可追溯管理,确保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可控。
本规范依据成果来源与财政投入层级划分了审批权限。使用自治区级财政资金生产及自然资源部委托管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须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使用地(市)级、县(区)级财政投资生产的成果及上级委托管理的成果,则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这一分级管理机制厘清了各级管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单位须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备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且成果范围与用途一致,同时满足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保管与使用条件。本意见通过清单式管理明确了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保密责任书、单位证照及保密条件说明材料等核心要件,并对材料未发生变更的再次申请实行免于重复提交的便利化措施,兼顾了审批严谨性与行政效能。
本规定建立了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要求成果使用单位对涉密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委托第三方开发时须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在项目完成后督促销毁成果。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未按规定保管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限制申请、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并规定对首次申领单位及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检查与加大抽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