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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9-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7月修正).docx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版。

本条例为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提供全链条法律依据,明确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属地责任,确立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多部门分领域协作的体制。文件以目标责任考核、河长制、公众监督和人大监督为管理抓手,对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信息公布等作出刚性要求,并专章规定农业面源、农村生活污水、石油开采污油泥等重点污染源治理。

监管体制与考核问责

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水质监测预警、执法检查和应急处理,水行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分头管理。河长制覆盖市、县、乡三级,河长定期巡河并分段组织治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纳入防治工作成效,超标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问询并扣减考核分值。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并公开结果,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听取报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排污管控与监测公开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运行,排污口须依法报批并登记造册,设立公示牌载明污染物种类、浓度及监管信息。市人民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至县(区),每月监测并公开水质数据,同时公开防治规划、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及总量指标完成情况等六类信息。新建、改建、扩建涉水项目须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被查封或暂扣。

重点领域防治措施

城镇推进雨污分流和管网改造,开发区、园区须配套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延河流域明确禁止抛洒垃圾、直排粪便和养殖污水、河道洗车等行为。农村通过纳入城镇管网或建设污水处理站实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并建立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垃圾收运体系。农业领域推行化肥农药减量、残膜及包装物回收奖励制度,畜禽养殖须实施粪便处理、雨污分流和贮存设施标准化改造。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对污油泥全过程污染防治负责,禁止擅自倾倒丢弃。农田灌溉用水须符合水质标准,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入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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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7月修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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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7月修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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