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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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9-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2026年7月修正).docx
本条例是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基础性法规,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条例以建(构)筑物、道路设施、车辆、灯饰、户外广告、园林绿化、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分类九类事项为管理对象,明确城管执法部门主管、多部门协同的执法体制,并设定相应罚则。
管理对象与标准
条例对各类市容要素设定具体容貌标准:临街建(构)筑物每五年至少清洗一次,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格或屋顶搭建;道路及附属设施破损须七日内修复;井盖实行编号登记和巡查制度;门店标识实行一店一牌,禁止多层设置;夜景照明损坏须及时维修更换。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行为禁止与审批
条例明确禁止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在建(构)筑物和树木上刻画涂写、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废旧物品回收点、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等行为。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搭建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移植砍伐树木均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便民摊点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公告。生活垃圾分类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电器电子产品、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六类分别投放。
执法与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容市貌主管部门、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处罚,罚款额度从个人行为的二十元至单位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三万元不等。对执法部门及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条例规定了行政处分、国家赔偿和刑事责任追究条款。城市建制镇的市容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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