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9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陕环发〔20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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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8.19-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pdf
本基准是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的操作性规范,用以统一全省执法尺度。文件构建了“一般规定+专项裁量”的双层体系:一般规定确立裁量原则、多因素考量规则及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专项裁量部分按违法行为类型逐项设定裁量因素与处罚幅度,覆盖环评、排污许可、大气、水、固废、土壤、辐射、噪声等主要执法领域。
裁量原则与多因素考量
行使裁量权须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综合考量污染后果、主观过错、经济承受能力、违法形式、危害对象、初犯或再犯、环境信用等级及改正态度等因素。同类违法行为情节相似、社会危害相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
从重、从轻与不予处罚情形
两年内同类违法被罚3次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超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威胁殴打执法人员、伪造隐匿证据、造成跨市级以上区域污染等情形,可在基准计算金额基础上增加20%以内处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受胁迫实施、主动供述未掌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情形,可减少20%—40%处罚。学法积分达标且两年内无违法记录的企业,亦可减少20%—40%从轻处罚。文件同时列举了十余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如超标倍数小于0.1倍、危险废物数量0.1吨以下且及时整改等。
程序保障与动态管理
案件调查须全面收集定性定量证据,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应专门审查裁量情况,处罚决定书须说明裁量理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补充本地不予处罚清单;裁量基准须向社会公开,上级部门定期检查下级裁量行使情况,对未适用或随意适用裁量基准的追究责任。本基准自2025年施行,同时废止2023年版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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