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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9-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6年7月修正).docx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修正版。

本条例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提供地方性法制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与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条例确立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权责统一的原则,以水源保护区制度与分散式水源保护范围划定为基础,构建分级分类的禁止性行为规范、部门协同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水源地划定与分级管理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集中式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划定准保护区,地理界线依国家规定划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分散式水源地保护范围由镇街提出方案,经县级审查批准后公布。市、县(区)政府组织编制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实行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名录制度,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区)应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区域联网供水与规模集中供水。

分级保护措施

条例按水源保护区等级设定递进式禁止行为: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油库、制药、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及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另须遵守人工回灌水质标准、地下施工防护及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排污等规定。分散式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场、剧毒高毒农药、渗水厕所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堆栈等八类行为。水源地边界须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

监督管理与应急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卫健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水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危化品运输管控及卫生防疫等工作。实行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与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发布水质监测信息。建立市、县、镇街、村居及供水单位多层级巡查体系,供水单位须对取水口实时监控。跨区域水源地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建立跨界断面水质保护机制。市、县(区)政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单位制定并定期演练本单位预案,发生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并公开信息。

法律责任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倾倒废渣等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采取治理措施并处罚款,分为二万至二十万元、十万至一百万元、二十万至二百万元三档;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最高罚款一百万元,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一律责令拆除或关闭并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单位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至一万元罚款。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划定保护区、未设置界标或隔离设施、未开展巡查监测、未依法采取应急措施等情形,依法给予处分。

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6年7月修正)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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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6年7月修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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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6年7月修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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