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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2.01-西安市地下水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docx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西安市地下水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调查与规划、保护与利用、监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本条例旨在加强西安市地下水的保护与管理,构建从调查规划、取用监管到污染防治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本规定以“四水四定”为根本遵循,坚持统筹规划、采补平衡与系统治理,通过严格执行取水总量与水位控制双重制度,优先利用地表水及替代水源。本细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将地下水保护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并细化了水行政、生态环境、资源规划等多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形成了覆盖地热水、矿泉水及地热能等特殊资源开发利用的差异化管理制度。

构建全链条调查规划与刚性约束机制

本细则要求定期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并将其成果作为编制保护利用与污染防治规划的核心依据。本规定强调各类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与地下水条件相适应,确立了地下水取水总量与水位的双重控制指标,通过分级审批取水许可、强制安装计量设施及实时在线监控,层层收紧对取水行为的刚性约束。

强化特殊区域与高风险活动的精细化管控

本规范对地热能、地热水及矿泉水的开采提出了严格限定,要求地热能项目实行同层等量回灌并建立独立封闭管道,严防串层污染。同时,本规定明确了禁采区与限采区的管理红线,对矿产开采、地下工程疏干排水实施备案与补救补偿制度,并建立了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与会商机制,以防范工程建设对水文地质的破坏。

严打污染行为并规范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项禁令详细列举了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违规使用高残留农药等损害地下水的禁止行为,并强化了对废弃矿井、钻井及取水工程封井回填的全周期管理,要求工程所有人或管理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执行封堵,防止遗留工程形成新的污染通道。

西安市地下水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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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下水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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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下水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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