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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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9-安康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docx
本条例立足安康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围绕“建筑配建为主、路外公共为辅、路内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停车行为作出全链条规范。核心抓手在于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推动数据采集、智能停车、收费管理一体化,并同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规划与建设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多部门编制,须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并与公交枢纽衔接。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同步配建停车场,并明确通风、消防、充电设施、无障碍泊位、视频监控等八项建设标准。条例逐项列明十二类禁设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包括消防通道、学校出入口两侧五十米、宽度不足九米的车行道等;闲置土地可设置临时停车场,重大活动期间可依法增设。
经营与管理
政府投资停车场逐步推行市场化运营,社会资本停车场可自主经营或委托管理。经营者须在十五日内办理备案,实时上传停车数据至智慧停车系统,并履行明码标价、维护设施、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等义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政府定价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长不少于三十分钟,军警救护等特种车辆免收费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错时共享停车位,住宅小区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人防车位只租不售。
停车行为与法律责任
驾驶人须按标识方向停放、按时段使用道路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疏散通道,接送学生车辆应即停即走。擅自停用停车场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罚,未按期备案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未接入智慧停车系统处二千至五千元罚款;圈地收费、私设泊位最高可罚二万元;违规停车拒驶离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拖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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