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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9-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7月修正).docx

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版。

本条例为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条例确立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聚焦燃煤、工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农业等污染源,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及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并配套严格的罚则与问责条款。

监管体制与源头管控

市、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并公开结果;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具体措施。条例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推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定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并明确环境准入清单;建设项目须依法环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排污单位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总量替代项目未拆除被替代项目前不得投产。

重点领域防治措施

能源结构方面,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与削减,实现负增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扩大范围,建立散煤管理制度。扬尘治理要求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车辆冲洗设施,风速四级以上或重污染天气停止土石方作业,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须密闭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业源要求钢铁、火电、建材等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石化、涂装等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密闭作业并建立台账。移动源方面,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超标须维修或强制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编码登记,政府可划定高排放机械禁用区。

重污染天气应对

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与气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预警信息由市政府统一发布。应急响应措施包括责令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活动等。重点监管时段实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对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垃圾或危废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按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法律责任

条例设定了分级处罚体系: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销售不合格煤炭、在禁燃区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行为,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施工扬尘违规、露天焚烧、餐饮油烟超标排放等均有对应罚则,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工或停业整治。对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政府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设定记过至开除的处分。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7月修正)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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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7月修正)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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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7月修正)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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