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登记、勘查开采许可管理,统筹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起草了《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旨在规范青海省矿业权管理,衔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文件从协议出让、开采准入、续期登记、范围划定、转移注销、勘查开采方案编审及资源整合等方面提出系统性要求,核心抓手是收紧协议出让条件、统一续期规则并强化开采许可的事中事后管理。
严控协议出让与开采准入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禁止设置非法定准入条件。协议出让仅限国务院规定特殊主体、已设采矿权深部及上部资源、边界300米内零星资源、相邻夹缝区域(面积不大于原矿权最小面积)及安全生产需扩大井巷或露天剥离范围等五类情形,其中第3、4、5类须编制论证报告并完成“净矿”核查。申请采矿权的勘查程度要求为:大型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须达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含地热、矿泉水)须达详查以上;砂石黏土矿产经地质简测后可直接出让,出让资源须一次性全部出让,矿区不得以山脊划界,且新建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统一探矿权与采矿权续期规则
探矿权首次及续期登记期限均为5年,续期最多3次并须缩减面积。2025年7月1日前设立且满15年的可续期1次;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不予续期。采矿权续期按建设规模分类办理: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按剩余服务年限续期;未达标或涉及资源整合等情形的续期2年;剩余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可续期2年用于回收资源并闭坑。续期申请须在期限届满前6至3个月内提出,2026年12月15日前到期的可在有效期内补报。
明确登记范围、转移及注销要求
采矿权登记应将储量报告中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全部纳入,砂石黏土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采矿权范围须在开采方案中确定,涵盖储量估算范围及井巷工程、露天剥离等立体空间区域,超范围部分须专项论证。矿业权转移登记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可同时申请续期;法院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的,受让人须在有效期内凭协助执行文件办理。省内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转让须经事业局批准、评估后公开进行,收益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置。矿业权消灭或政策性关闭的应依法注销,拒不办理的公示30个工作日后公告注销。
强化勘查开采方案编审与许可管理
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由矿业权人自行或委托编制,登记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勘查方案重大调整(新增钻井、坑探等工作手段或工作量增加30%以上)须重新调整;采矿许可首次及涉及储量、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的须编制开采方案。矿业权人取得许可后须依法办理用林用草用地、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手续,并按批准方案作业;勘查期间回收的矿产品不得擅自销售。对因企业自身原因连续3年停产或未实质性建设的矿山,市(州)、县政府可纳入整合或引导退出;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退出的,矿业权人须履行隐患消除和生态修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