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发布《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为 HJ 906—2017《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第一次修订,聚焦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与质量控制。文件规定系统构成与技术要求、逐日与定期运维检查、故障检修流程、质控手段(自检、现场声校准、比对测试、量值溯源)及数据有效性判定规则,并新增故障检修内容和运维质控记录表格样式。
系统构成与运行要求
系统由噪声监测子站、数据平台、备用仪器及质控仪器组成。备用仪器数量应不少于功能区监测点位总数的15%。子站声学性能须符合 GB/T 3785.1 对1级仪器的要求,全年连续运行,故障停运应在48小时内恢复。仪器使用超过8年或性能不达标应更换。
运行维护要求
每日处理异常报警、检查数据完整性并按附录A核验恒值、浮动、逻辑等异常;对非正常监测期间数据添加标记并留存佐证材料(音频视频保存不少于12个月)。每2个月开展现场巡检,检查支架、传声器、防风罩(至少半年更换)及周边200m环境变化,子站与平台时间偏差不超过2秒。故障检修须24小时内响应,超48小时未恢复应启用备用仪器,更换关键部件后须按附录D开展声校准与比对测试(更换传声器24小时连续比对,防风罩1小时比对偏差不超过1.5dB(A))。
质量控制要求
每日自检灵敏度偏差不超过0.5dB(A),连续3次超差须现场核查。每月至少1次现场声校准,核查偏差亦限0.5dB(A)。每年对全部点位开展2次24小时比对测试(量值溯源前后各一次),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偏差均不超过1.5dB(A)且至少22小时合格。子站、气象风速模块及质控仪器检定周期均不超过1年。
数据有效性判定
非正常监测期间数据判为无效;现场核查或比对不合格期间数据自最近一次合格自检起无效。风速≥5m/s、降雨、降雪(及结束后24小时)、雷声、飞机通过等情形分别导致分钟或小时数据无效。小时有效数据不少于20分钟(原则上45分钟),日有效小时数昼间不少于13小时、夜间不少于7小时,月有效天数不少于15天(原则上25天),全年以实际有效天数为准。无效数据须标记保留,不得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