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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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征求意见稿).pdf
本标准针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排污单位,规定了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覆盖放射性废气、废液、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周边辐射环境质量影响,并与排污许可技术体系衔接。伴生放射性矿按名录管理且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 Bq/g 界定,适用范围限于生产运行阶段,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单位可参照执行。
监测方案的分介质要求
放射性废液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最低频次按表1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放射性废气按表2执行;尾矿(渣)、废液处理沉淀渣等固体废物监测²³⁸U、²³²Th、²²⁶Ra 活度浓度和含水率,1次/年,表面污染类废物入库前监测总α、总β。周边辐射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以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环评批复且有明确要求的按批复执行,无环评或批复未涵盖的可参照表3。
指标扩展与频次调整
排污许可证、执行的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指标一并纳入监测范围,频次参照HJ 819确定;在满足本标准基础上可按HJ 819原则提高频次。监测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执行HJ 819、GB 12379、HJ 61和HJ/T 373,方案描述与变更按HJ 819执行。
记录与报告
监测记录按HJ 819执行;废液处理设施按班次记录处理量、排放量及去向、药剂名称与用量,蒸发浓缩工艺另记冷凝水回用和排放量及设施故障维护情况;废气处理设施按行业标准记录,无行业标准参照HJ 819;放射性物料记录各类固体废物的放射性水平、含水率、产生量、处置量及去向、贮存量和其他物料综合利用量及去向。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按HJ 819执行,本标准未规定内容亦按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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